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12-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要求,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领用
2013年12月30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