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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27 豫地税发〔2008〕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2008〕150号规定,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等文件相关内容一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自2008年4月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运行平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而言,都尚属首次,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代收不均衡,代收率偏低。据统计,4月份全省平均代收率仅为23%。以省辖市局为单位统计,代收率最高的为46%,最低的仅为7%;以保险公司为单位统计,最高的为100%,最低的仅为1%。二是由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形式,导致部分税款入库地发生变化,使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单位发生争议。三是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了解代收代缴政策规定,加大了代收工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拒缴率居高不下。为深入贯彻《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车船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政策宣传极为重要。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观望、侥幸及逃避纳税心理。而扣缴义务人对代收代缴政策的掌握、理解尚不到位,个别销售交强险业务人员担心严格履行代收义务会造成保户流失,影响自身业务,不仅未能有效地向拒缴纳税人宣讲政策,甚至唆使、诱导纳税人拒缴,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前一阶段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5-6月份再集中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代收代缴有关政策规定;在办理车辆“交强险”和车辆销售等场所,悬挂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宣传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在各保险业务办理柜台上放置告示牌,告知纳税人车船税的代收方法,告示牌统一印制如下内容:“×;×;×;地方税务局告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同时告知拒缴车船税的后果,以此增强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此外,要强化保险机构依法代征责任意识,督促其对拒绝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切实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深化培训辅导,明确扣缴责任
  车船税比原车船使用税无论在税收政策还是在征管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保险机构联系,掌握保险机构及中介代理机构在本地区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搞好纳税辅导,强化扣缴管理。要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对征收机关有关人员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培训车船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办理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税款解缴和退税的规定和业务流程;纳税信息传递、代征手续费支付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等,提高扣缴义务人业务水平,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地要认真对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