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13 豫国税发〔2005〕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和《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强化
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业税收秩序,保证
企业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结合我省
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
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七)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对
房地产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
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