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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13 豫国税发〔2005〕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强化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七)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对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