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1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等。其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