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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6-13

优策网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规定,自始无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请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于7月份申报前先在软件中重新下载纳税人基础信息。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13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第4号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