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6-09 皖国税发〔2004〕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皖国税发[2004]145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 皖国税发[2004]145号
)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凡由于未及时认证等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办理退税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
出口企业不属于《通知
》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报退(免)税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收齐核销单,并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国税机关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回收情况定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