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12 豫国税发〔2005〕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2002年,省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
豫国税发 〔2002〕65号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实施至今对加强
增值税管理,规范基层实际工作中的操作,遏制纳税人虚开案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现行的办法与当前政策、
一般纳税人管理现状、社会执法环境等有不适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调整和变化较大。2004年,总局针对当前商贸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的频繁发生,暴露出税务部门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相继出台了对新办商贸企业
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规定(总局37号、62号两个明电),这些新的政策规定,使得我省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进行修订;二是2004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该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行为必须规范,需要对原办法中一些超出执法权限的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三是随着外部执法环境监督力度的加大,促使我们必须尽快修订办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对
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中基层管理人员应该做到的执法行为加以明确,便于基层操作,最大限度的规范执法,降低执法风险。
本次办法的修订原则:一是执法有依据。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作为政策依据,对原办法中没有明确政策依据的规定进行清理删除;二是对基层管理人员“能做到的、应该做到的”执法行为加以明确,以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管理,降低执法风险;三是简便易行,易于操作。
现将《河南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河南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凡与此有抵触的,一律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另外,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作为执法依据,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援引法律依据时,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其具体条款。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办法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分为资格认定、资格取消、资格年度审验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也包括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财政部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
(三)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其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为工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为商贸企业。
本条所称某项应征
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
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享受免征
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
增值税—;般纳税人认定。
第八条 对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一年。
第九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
第十条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
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二条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 经常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可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下列纳税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均不得申请认定
一般纳税人:
1、不经常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2、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它个人。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暂认定
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后十日内,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第十七条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1、暂认定
一般纳税人期满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从批准暂认定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计算; 2、经营期一个公历年度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
一般纳税人时,年应税销售额按照公历年度计算。
第十九条 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条 凡需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
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银行账号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商贸出口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对资料齐全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展工作:
(一) 工业企业
应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
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了解其会计核算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查验法人代表或业主、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与本人是否一致等。
(二)商贸企业
对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对商贸企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查验中,应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第二十三条 暂认定
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或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申请办理正式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正式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正式认定时如第二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证件、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暂认定期满或辅导期结束申请办理正式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暂认定期满申请办理正式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工业企业:
了解申请办理正式
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系统;是否存在有违反相关税收规定的不良记录。
(二)对辅导期满申请办理正式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商贸企业:
1、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
4、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返还给纳税人。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规格为6 厘米(长)×;1.8厘米(宽),采用二号标准宋体,印色为红色。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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