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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9.16 皖国税函〔1999〕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有关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问题,各地理解、执行不一。日前,省国税局对乡镇农电站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乡镇农电站直接收取电费及有关价外费用,并实行单独财务核算的,以乡镇农电站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乡镇农电站改为县(市)供电局直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市)供电局统一管理的,以县(市)供电局为增值税纳税人。

作为纳税人的乡镇农电站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