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3 皖国税发[1999]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7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需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立项后,要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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