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10 豫国税发〔2004〕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4]1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通知
》第一条,出口企业退税延期申报的核准,由市级税务机关进行。“规定的期限内”指90日退税申报期限内。核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二、《
通知
》第三条,明确了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核销单的规定,但因改制、改组及合并、分立等原因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且不存在
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市级国税机关认定并报省局批准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
通知
》第四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市级退税部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