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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02                                         皖地税政一字[1997]3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从事《办法》第二条所称“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如建筑业、水泥厂等等,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如何,均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办法》所称“未税矿产品”依照下列两种情况判定:

  (一)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出售的矿产品,未向购货方提供矿产品销售发票或销售数量大于所提供销售发票注明数量的部分,属于“未税矿产品”。

  (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矿产品,未向购货方提供《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大于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属于“未税矿产品”。

  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