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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05 豫地税发〔1996〕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第二款中“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因严重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基层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二款中“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因严重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基层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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