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7 皖国税发[1997]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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