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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01-08 豫国税发〔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