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01-08 豫国税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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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48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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