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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5                                          皖地税〔200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促进建立诚信纳税社会信誉体系,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全省地税征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附件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略)
  附件二:A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略)
  附件三: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略)
  附件四: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连续缴纳地方税收两年以上(含两年,指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不含非正常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A、B、C三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按《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1)评定。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按《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对应的项目评分,计算出纳税人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累计得分,取其平均值。平均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纳税人,为A级;平均值在76分(含76分)-90分(不含90分)的纳税人,为B级;平均值在76分以下(不含76分)的纳税人,为C级。
  第七条 纳税人在两年内(指主管地税机关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类别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定为A级:
  (一)拒绝接受地税机关管理、检查、处理的;
  (二)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或专职办税人员的;
  (三)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至申请提交日仍未结案的;
  (四)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两年内(指主管地税机关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类别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誉状况考评综合得分多少,一律被评定为C级: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或累计两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按期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情形的;
  (三)有偷、骗、逃、抗税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且已构成犯罪的,或虽未构成犯罪但累计两次有上述情况且偷、逃、骗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达5%以上的;
  (四)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地税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有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且受到主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六)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逃避地税机关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和监管的;
  (七)有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经济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定机构
  第九条 县(区)级以上地税局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征管、税政、法规、稽查等部门共同参与,负责调查、审核、报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各征管机构、稽查局负责受理、审查、上报纳税人的申请和有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A级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定采取纳税人自愿申请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相结合方法,B、C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自行评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5-6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A级纳税人由县(区)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初审,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并报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B、C级纳税人由县(区)级以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