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附件1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附件2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
2. 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
3. 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 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六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未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具体税额标准按照《
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机动车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和整备质量等相关技术信息。
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及应纳税额。
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减收或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一)《
车船税法》、《
实施条例》以及《
实施办法》规定减征免征车船税的机动车。
对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见附件1),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字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对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见附件2),保险机构应将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等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二)纳税人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载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原件,将完税凭证号码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备查联)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第十条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税款后3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