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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6                                      皖地税征字〔1996〕第4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地税局、煤炭局《关于征收地方煤矿维简费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6]第364号)精神,现将地方煤矿维简费的具体征收办法明确如下:

  一、征范围及标准

  征收范围: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

  征收标准:皖北矿务局2元/吨;其他地方国有煤矿3.5元/吨;乡镇煤矿2.64元/吨(具体有关规定见附件)。

  二、征收方式

  1、由各矿按月按实际产量足额提取维简费,按规定比例于每月15日前如实申报,并解交矿区所在地地税机关。

  2、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均应在当地银行单独设立“煤矿维简费过渡专户”,将所征维简费及时存入银行,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划转至省煤炭局帐户(51042120222开户行:省国托)同时由地、市局于月后5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收入电月报”。

  三、征收凭证

  1、煤简费征收使用的“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专用缴款书。(六联单),由省地税局统一设计、印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领发。

  2、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维简费,原则上通过银行划转,不收现金,特殊情况使用“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凭证”(三联单),汇总开具“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专用缴款书”缴入专户。征收凭证向省地税局领取。

  3、征收凭证套印“安徽省地方煤矿维费征收凭证专用章”,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外径规格为18mm×25mm,外边粗圈宽为1mm,内环加刻一细圈,细圈与粗圈间隔1mm.专用章上方为“安徽省地方煤矿”章字样,中间为“维简费征收”字样,下方环边为“凭证专用”章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四、征收手续费

  按实际征收额5%提取,用于弥补征管业务费开支和奖励等。提取办法可在划转省煤炭局帐户的同时直接扣除。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1、关于贯彻《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关于执行国家物价局、能源部提高煤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皖煤规财[1996]186号
各地(市)县煤炭局(公司)、财政局、皖北矿务局:

  现将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煤办字[1995]第585号“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省局有关规定,凡95年底在册的乡镇煤矿均包括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二、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存标准,按《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参照省国有重点煤矿现行标准执行,吨煤提取12元,直接计入煤炭生产成本。

  三、根据《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乡镇煤矿维简费集中煤炭主管部门22%,其中:省煤炭工业局集中9%,主要用于乡镇矿新技术推广;地(市)集中6%;县集7%,主要用于矿区安全生产和公用工程。

  四、乡镇煤矿维简费按月实际产量足额提取。县、地、省三级煤炭主管按规定集中部分的收取(解交)办法另行制定。维简费的使用要坚持先征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或截留维简费或当作利润上交。各局、矿要按程序申报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每年由省煤炭局统筹安排省地(市)县集中的资金,各矿自留的部分由县煤炭局审批、下达维简资金的使用计划,严格管理,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五、省属皖北矿务局和地方国有煤炭维简费提存标准仍按省规定吨煤提存皆为15元,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