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06皖国税发〔2009〕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及附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1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少优惠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备案管理
(一)按照总局提出的“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根据“
通知
”的规定,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外,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不作为税务审批事项管理,一律作为备案管理。
各地对备案管理事项,不得以加强管理为借口而设置任何审批程序或采取变相审批的方式,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更不能对备案事项放任自流,造成无人监管,导致税源流失。
(二)纳税人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