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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

1999-09-18                                       皖地税[1999]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部分地市来电来函询问,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税目中设备安装劳务,在计算营业额时,“设备”与“材料”如何划分。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税目中设备安装劳务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安装产值的,应按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设备价值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设备的价值,应按销售设备的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销售价格确定。设备的范围,应限于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图上所提供的设备清单上标明的设备,并符合下列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和范围。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包括以下各项: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均为设备。
  (二)材料是指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以下各项:
  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具体范围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沙、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门。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