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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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税式支出管理工作,推进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加强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增强税收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放弃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间接、隐性的财政支出。
第三条 在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财政牵头、税务配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应加强对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强化督导考核。
第六条 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等。
第七条 税式支出分为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起征点减免税等。
第八条 税式支出信息主要包括:
(一)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
(三)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
(四)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优惠对象等测算信息。
第九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建立“技术支撑、渠道畅通、内容完备、报送及时、部门共享”的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税式支出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税式支出管理需求。
第十条 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税部门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指提供无法确定具体享受对象的税式支出普惠政策信息的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三)其他掌握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税式支出信息作为会计信息,应遵循“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填报规范、报送及时”的采集原则。
第十二条 税式支出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采集、报送税式支出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税式支出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信息涉密的,应及时与同级财税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对应报未报的事项,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依法使用和保管税式支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区分不同税式支出对象,分别确定不同的信息采集流程和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