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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2-28 豫国税发〔2007〕3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我省具体规定为: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0份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