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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3-05-21 豫地税发〔2003〕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文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全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支持和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发挥好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发展大局,增强支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事关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经济决定税收。国有企业是我省税收收入的主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我省税收收入的增长意义重大。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推动改革,以发展的眼光对待改革,以饱满的热情支持和参与改革,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促进改革,在支持、服从和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中全面做好地税工作。

  二、落实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作用

  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是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最有力、最有效的支持。

  (一)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 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

  2. 对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改制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坏账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税款,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可申请暂缓征收。

  5. 改制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各主管地税机关只准收取证件工本费;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二)支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对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提高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省辖市由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1500元;县(市)及农村由月销售额400 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 元。

  (三)支持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

  1. 改制后的生产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按规定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