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195号 2004-04-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10]103号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文件)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国家税务局
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
一、认定标准问题
(一)问:对因企业转制、购入车船发票遗失、抵债车船以及购买零件自装或委托加工车船等原因不能提供购买车船发票的纳税人,其拥有的车船,在办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时,是否可以作为自备车船处理?
答:凡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经地税部门确认,可以作为自备车船处理。
(二)问:对个人独资企业以业主个人名义注册的车船,在办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时,是否可以作为自备车船处理?
答:如确属参与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船,暂可以作为自备车辆处理。
(三)问:对转制后的乡镇企业或在自有农民房开办的运输单位,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也无租赁合同的,在办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时,是否可以作为“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处理?
答:凡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经地税部门确认,可以作为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处理。
(四)问:代开票纳税人在若干时期后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答:只要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五)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证书是否可以套印或盖印地税局所属的税务分局(所)的印章?
答:应套印或盖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印章。
(六)问:原已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