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04 皖国税发[1998]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财税字〔1998〕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在一般纳税人年审中,要把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
商业企业作为审查重点。凡不符合《安徽省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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