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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09 皖国税发〔2005〕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在深人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安徽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切实提高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责任制,确定岗位,明确职责,落实人员,确保审核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列入审核检查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指增值税稽核系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

“不符”指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至少有一项存在不同。

“缺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专用发票。

“属于作废”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第四条列入审核检查范围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指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货物运输发票。

“不符”指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至少有一项存在不同。

“缺联”指比对结果为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包括存根联采集错误,因抵扣联采集错误比对不到存根联等),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其他抵扣凭证。

“重号”指比对结果为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其他抵扣凭证。

第五条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第二种类型是一般性发票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第三种类型是涉嫌利用增值税抵扣凭证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第六条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及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在接收的当日,将比对结果解压缩成为按主管国税机关分类的文件,放在省局FTP服务器指定位置。

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登录省局FTP服务器,及时下载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清分到户,并将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应的纳税人名称和主管税务人员,添加至EXCEL文件中,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部门(指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

机构)负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施审核检查。对一个纳税人实施审核检查应由一个管理部门负责,不得由多个内设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

第十一条海关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报查联的信息采集、税款入库核对等情况的审核检查。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同级国税机关管理部门移交的第三类案件的立案查处,以及需协查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传递工作。

第三章 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及传递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的异常发票分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异常发票信息、稽查部门传递的异常发票信息和其他异常发票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接收传递的异常发票信息分为接收异地国税机关(不在同一市、县,下同)、所属市区国税机关之间委托协查的异常发票信息及委托异地国税机关协查的异常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接收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为异地国税机关和所属市区国税机关委托协查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

第十六条审核检查部门应对接收的异常发票信息分类建立台账:

(一)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台账的内容应分户建立,台账具体内容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必须包括票种类型、问题类型、审查结果、处理情况、户管和核查人员;

(二)稽查部门组织协查登记的台账应便于按票种类型和不同地区统计异常发票的接收、发出回复率和问题类型;

(三)计划统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的台账应便于按协查地区分类统计协查回复率和问题类型、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领导根据审核检查工作量,指派人员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审核检查自己管理的纳税户。

第十八条审核检查结果由审核检查人员分户逐票填列《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1)。审核检查完毕后,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将审核检查结果传递给负责汇总的管理部门或岗位。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第十九条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由稽查部门通过协查系统接收异常信息后,移交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收到稽查部门传递的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异常信息后,应在20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票方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异常发票,应及时办理移交传递手续,委托稽查部门进行协查。

第二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时,应结合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经营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情况综合分析,审核检查结果分户逐票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单独登记台账。

第五章 其他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四条其他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人工发起,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配合协查,双方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比对“不符”的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比对“缺联”或“重号"的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对属于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扣税凭证,应在比对结果下发的当期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向纳税人下达《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比对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作为纳税人调整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审核检查人员应审核检查其抵扣联电子信息与原始纸质抵扣凭证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比对“不符”和“缺联”的其他扣税凭证,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对审核结果不属于第一种类型的,一律传递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同时,逐票盖销留存发票,并与纳税人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进行对照查验。

第二十八条对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抵扣联,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应审核检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