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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6-29                            豫地税函〔199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每月终了后的7日内和第二款次月七日内均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税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从事医疗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下列所得,以及与取得这类所得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有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各类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