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2009.12.28 皖国税发〔2009〕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管理类文件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15〕48号)规定,第二条:“认真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省
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
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
加快发展
服务业,提高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服务业的战略决策,充分认识促进
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
服务,强化执法监督,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我省
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法规定用好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优惠,切实支持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农业和农村服务业的发展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7. 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鼓励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