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02-04 豫国税发〔200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7日颁布了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办法》
新《
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新《
办法》的实施,将为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和优化纳税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
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新《
办法》的规定贯彻实施,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新《
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
一是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二是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三是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四是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帐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五是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新《
办法》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六是增加了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处罚。七是增加了对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二、贯彻落实新《
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一)实行普遍登记,加强源泉控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漏征漏管户清查,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所有纳税人都应按新《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