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07 皖地税政一字[1996]2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
矿山、联合企业及其它收购单位为
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应纳
资源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