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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2006-03-15 皖地税〔2006〕55号

USHUI.NET®提示: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07〕632号规定,第七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涉及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可加计扣除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第五、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除第十八条以外的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全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优良环境,促进安徽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的目标,现结合地税部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全民创业的责任意识

  1、省委七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全民创业行动”,不仅为地税部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地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真心支持创业、倾心服务创业、用心促进创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安商、亲商、利商的地方税收环境,努力提升地方税收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和地税工作在全民创业热潮中的推动力。运用税收杠杆去调动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民间蕴藏的巨大创业潜能,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二、政策引导,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

  支持城乡居民创业

  2、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取得的养育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从事运输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免征其车船使用税。

  9、对投资兴办福利企业且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从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对月经营收入1600元以下的个体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6、对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7、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上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0、对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

  2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3、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4、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5、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