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12.01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为了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1年第10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濮阳市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标准住宅”,应根据住宅所处行政区域分别确定:
(一)濮阳市市城区范围的普通标准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5360元/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发生变化的,以
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确定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二)濮阳市五个县(包括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范围的普通标准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各县人民政府公布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按照各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执行;未公布标准的,统一执行豫财办农税〔2005〕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属于普通住宅;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上述“明显偏低”,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
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
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三)对非
房地产企业转让
房地产项目,应按照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可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
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可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清算中又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可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
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
房地产项目8%。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
土地增值税。
(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
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七条纳税人将地下室、车库、阁楼等随同拥有产权的房屋一并转让的,在确定核定征收率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阁楼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
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阁楼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
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阁楼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
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单独转让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
房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
第八条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转让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