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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22 陕地税发〔1999〕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现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中发[1998]10号通知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区居民服务免税的范围

社区居民服务免税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病人看护和养老服务;

(六)学生假期托管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