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铝土矿和耐火粘土资源税实行委托代征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6-05-3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为加强我省铝土矿和耐火粘土
资源税征收管理,河南省地方税局决定对全省铝土矿和耐火粘土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
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全省铝土矿和耐火粘土
资源税统一由“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代征。
二、铝土矿、耐火粘土矿产品开采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有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受托单位做好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矿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税额标准,按有关
资源税政策规定执行。
四、受托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单位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铝土矿和耐火粘土资源税实行委托代征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