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项废止,相关申请书样式同步废止。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根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以下简称103号文)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
103号
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