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05 皖国税发〔200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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