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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30 皖地税〔1998〕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主动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纳税人为了错开集中休息时间,经主管部门批准把星期日休息改在一周之内其他一天休息的,也应视同公休假日。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待遇的或当期无应税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当期没有发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也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第四条 纳税申报事宜应集中在办税服务厅进行,但对零星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申报,提倡使用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一)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地税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写一个回寄信封,并汇寄应纳税款。地税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同时将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寄回纳税人。

  (三)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地税机关。

  邮寄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电子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六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六)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八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应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的内容是:纳税申报或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时间是否逾期;申报项目是否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准确;申报无收入或申报收入是否明显低于上期或去年同期;申报数字之间运算和运算结果是否有误;代扣、代收、代征税款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代扣、代收、代征;应附送的资料是否报送等。初审如发现有问题需退回重新申报,当即退回重新申报,如未发现明显问题的,当天应将申报表连同所附资料传递给管理局,由管理局进行复审。复审重点是审核报表的真实性。审核的方法是从分析纳税人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入手,可参照纳税人以往纳税资料和同行业纳税分析资料等,必要时,可调阅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或上门检查,发现有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在限期满后次日由管理分局移交稽查局稽查。

  第九条 从我省目前的征管现状出发,申报纳税方式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选择其中的一种:

  (一)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

  (二)纳税人在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在纳税期前2至3天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储入,并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

  (三)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携带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由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交由纳税人向银行缴纳税款。

  (四)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五)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推行使用信用卡。

  第十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