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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13]44号 2013-3-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省局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的,应按有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鄂地税函[2005]140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已竣工验收”,是指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经济适用房又有非经济适用房开发产品的,经济适用房应并入住宅类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罚问题
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或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并及时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税款。对纳税人清算申报应退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应退税款按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对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期内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应自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查补的税款,应自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情节严重的,除加收滞纳金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计算分摊问题
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原则上应按分期开发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占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六、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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