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5-01-05 豫国税发〔2005〕3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是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强化
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其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编制的代开税务机关代码(附件1)发行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此代码在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打印在专用发票的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位置上,是比对、核查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依据,必须准确无误。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政策及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开票技能,保证代开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单位的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若有
增值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含税销售额超过十万元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的规定办理。
五、《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指《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注明的税额或需要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六、《
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