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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5-01-05 豫国税发〔2005〕3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是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其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编制的代开税务机关代码(附件1)发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此代码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打印在专用发票的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位置上,是比对、核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依据,必须准确无误。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政策及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开票技能,保证代开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单位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若有增值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含税销售额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的规定办理。

  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注明的税额或需要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六、《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