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04 皖国税发〔2000〕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是指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复查单位)对下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复查单位)或本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复查单位)对本级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复查单位)调查处理的税务案件及其相关纳税人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取证和审理、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有无未作处理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四)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五)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六)税务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第四条实施复查前,复查单位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明确复查工作重点,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复查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计划统筹考虑,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复查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也必须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复查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复查计划不当的,可以 通知其调整复查计划。下级复查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计划冲突的,应按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执行。
第五条省局稽查局对每个市、地局稽查局的复查抽查户数每年不少于2户;各市、地局稽查局对所属县、市局稽查局的复查面不低于2%,各市、地、县国税局对所属稽查局的复查面原则上也不得低于2%。
第六条复查单位根据复查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复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提出复查方案,经复查单位审批后实施。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复查单位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被复查单位下达复查通知书。凡是被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