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1-13 豫地税函〔201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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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就《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减征或免征
车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免征收
车船税的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城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共交通特许运营资格;
(二)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时间、公交线路和公交站点营运;
(三)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乘车或对普通居民实行月票卡等优惠乘车)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