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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7.07                       皖国税明电〔200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一、二、五、六条废止



一、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并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型商贸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后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直接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对纳税人以工贸企业(不包括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名义办理税务登记并直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实地查验,重点核实其有无必备的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和仓储设施等,经查验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查验相符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应比照新办商贸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生产经营、发票使用、会计核算、申报纳税情况均正常的企业,可以结束纳税辅导期并按正常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审查结果正常但自产货物销售额低于全部销售额50%的,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对审查结果不正常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辅导期内,商贸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和验旧供新制度。企业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携带上次领购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和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四、现有的一般纳税人,以及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满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