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附件2:
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附件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附件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附件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说明:本标准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六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罚则进行了梳理。梳理罚则31条,其中细分罚则条款87项。具体统计数字如下: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罚则条款(条) |
细分罚则项(项) |
12 |
22 |
|
6 |
6 |
|
9 |
54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2 |
2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2 |
3 |
合计 |
31 |
87 |
河南省地税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30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6个月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擅自销毁、转移隐匿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或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报告的;或提供虚假帐号的;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15日内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30日以上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擅自销毁、转移隐匿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或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当期应纳税额5%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当期应纳税额5%以上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当期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当期应纳税额5%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当期应纳税额5%以上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当期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同期同税种应纳税额的比重在5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同期同税种应纳税额的比重在50%以上8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同期同税种应纳税额的比重在8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轻微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同期同税种应纳税额比重在10%以下。 |
可以免于处罚或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同期同税种应纳税额比重在10%以上50%以下的。 |
处不缴、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同期同税种应纳税额比重在50%以上80%以下的。 |
处不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同期同税种应纳税额比重在80%以上的。 |
处不缴、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或应收税款1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或应收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或应收税款50%以上8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或应收税款80%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挽回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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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或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或方法拒绝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2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20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 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1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地税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7至30天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30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
|||
2 |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30份以上5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3 |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未主动改正但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不超过一万元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不予处罚或处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超过一万元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5 |
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不予处罚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地税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发票管理办法项 |
实施细则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项仅国家税务局适用(增值税) |
|
|
|||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份数在3份以内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内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内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贩运、窝藏假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贩运、窝藏假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内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贩运、窝藏假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内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盗取(用)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盗取(用)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盗取(用)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内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盗取(用)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
轻微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1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5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
轻微违法行为 |
定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非定额票金额项以外项目填开不全等。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万元版以下发票金额项填写不全等。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万元版以上及不限金额版发票金额项填写不全等。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涂改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涂改非金额项目发票份数在3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涂改非金额项目发票份数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涂改非金额项目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涂改金额项目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发票份数在3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拆本使用发票数量在3本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拆本使用发票数量在3本以上10本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拆本使用发票数量在10本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虚开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或票面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虚开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1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虚开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5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九)开具作废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开具作废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或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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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开具作废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内,或发票票面累计金额1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开具作废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或发票票面累计金额超过50000元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
轻微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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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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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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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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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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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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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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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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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
轻微违法行为 |
变更品名、金额发票份数在3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变更品名、金额发票份数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变更品名、金额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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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
轻微违法行为 |
自行填开发票份数在3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自行填开发票份数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自行填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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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
(一)丢失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1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5份以下的,或造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1本以上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5份以上5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5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50份以上,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损(撕)毁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损(撕)毁发票份数在3份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损(撕)毁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损(撕)毁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
轻微违法行为 |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登记簿的、丢失或擅自销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丢失非定额发票存根联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擅自销毁非定额发票存根联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
轻微违法行为 |
丢失后及时上报省局并在处罚前又找回的,或丢失发票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丢失后及时上报省局但未找回的,或丢失发票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丢失后未找回又未及时上报省局,或丢失发票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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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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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一)拒绝检查;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隐瞒真实情况;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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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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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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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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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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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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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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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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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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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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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 |
|
轻微违法行为 |
空白发票数量在3份以内的。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空白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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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空白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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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25份以内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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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5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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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未造成税收流失且能主动上交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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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造成税收流失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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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造成税款流失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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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
轻微违法行为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 |
没收非法所得,可不予处罚或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0%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税收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办理,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办理,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地税系统《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