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附件
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监管单位 |
1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
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公安、消防 |
2 |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1.人民防空工程内 2.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
人防办、公安、环保 |
3 |
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2.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监、规划、环保、经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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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迁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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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文广新、公安 |
5 |
开办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 |
1.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 2.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直线距离三十米范围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4.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5.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6.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居住区、居民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 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 |
文广新、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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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保护区内 9.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
离不得小于三十米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五)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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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含私人会所) |
1.居民住宅楼等非商业建筑(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 2.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3.湖泊、江河水面 4.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三)湖泊、江河水面;(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规划、消防、住建、市容市政、环保、食药监、文广新、园林 |
7 |
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
1.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2.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保护区内(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高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100米的水域和陆域)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 |
环保、规划 |
8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 |
环保、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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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6,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 7.阳澄湖二级保护区内 |
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三)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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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 |
10 |
开设活禽交易 |
1.姑苏区范围内 2.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定点交易市场外的其他区域 |
《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活禽交易的范围、时限等 |
各市、区政府,农委、工商、市容市政 |
11 |
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
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
12 |
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化工、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
1.太湖流域 2.阳澄湖水源水质准保护区内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
13 |
新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
太湖流域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
14 |
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
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保护区内 |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
15 |
机动车维修业 |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 |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
交通 |
注:1.市政府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变化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2.各项禁止性经营项目由各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