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7日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 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
(二)未经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四)经鉴定为危险的;
(五)(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市政府组织规划、住建、公安、环保、安监、消防、文广新、工商、市容市政、农业、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
四、下列建筑物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办公楼、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类建筑;
(二)校舍、酒店式公寓;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镇住宅;
(四)城镇独立住宅(独门独户的独栋住宅);
(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五、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二)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
(三)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
(四)翻译服务;
(五)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等专业化设计服务;
(六)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
(七)咨询策划、咨询代理;
(八)股权投资;
(九)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
(十)个体户从事出租车客运。
六、市场主体利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七、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工业生产加工业;
(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销售、储存、研发、试制;
(三)饭店、茶馆、快餐店、咖啡厅、酒吧等餐饮服务业;
(四)茶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
(五)商场、市场;
(六)洗染、洗浴、收旧服务业;
(七)汽车(摩托车)洗车、维修业;
(八)医院、疗养院;
(九)宠物服务;
(十)废物治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住宅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住宅从事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九、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十、对办理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十一、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2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对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的,即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
十二、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内,或者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企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
(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三)研究和实验发展;
(四)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五)文艺创作。
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商务秘书公司可以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具体登记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
十三、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按下列规定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租用他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
(三)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号详细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启动核实程序。
十四、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须报经审批的有关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
十五、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场所行为。
(一)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市容市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违反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农委、文广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或者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实行住所信息报告制的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未尽管理职责的,取消其所在区域的住所信息报告资格。
(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中所列监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市场主体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各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附件

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

经营项目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监管单位

1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公安、消防

2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1.人民防空工程内

2.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人防办、公安、环保

3

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2.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监、规划、环保、经信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迁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4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文广新、公安

5

开办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

1.中小学校周边200范围内

2.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直线距离三十米范围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4.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5.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6.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居住区、居民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

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

文广新、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



8.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保护区内

9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离不得小于三十米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五)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6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含私人会所)

1.居民住宅楼等非商业建筑(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

2.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3.湖泊、江河水面

4.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三)湖泊、江河水面;(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划、消防、住建、市容市政、环保、食药监、文广新、园林

7

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1.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2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保护区内(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高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100米的水域和陆域)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

环保、规划

8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

环保、农委



5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6,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

7阳澄湖二级保护区

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三)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9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

10

开设活禽交易

1.姑苏区范围内

2.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定点交易市场外的其他区域

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活禽交易的范围、时限等

各市、区政府,农委、工商、市容市政

11

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12

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化工、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1.太湖流域

2阳澄湖水源水质准保护区内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13

新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太湖流域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14

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保护区内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所在市、区政府,环保

15

机动车维修业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交通

注:1.市政府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变化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2.各项禁止性经营项目由各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