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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21 皖地税〔1998〕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委托代征是我国现行税款征收方式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强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法规定或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地方税款的单位为地方税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并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地方税款。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管理。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委托代征范围,对主要地方税收原则上应直接征收。对边远地区、税源分散、零星及其他需要代征的地方税可以委托代征。

  第六条  代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代征单位与征收对象有一定的行政管辖或经济联系关系;

  (二)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 领导重视和支持地方税收工作;

  (四) 拥有一定数量熟悉税法、财会知识的人员;

  (五) 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种、税源情况和征管需要,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八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 委托、受托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 代征税种、税目、税率、代征范围、代征时限;

  (三) 税款的解缴方式、解缴期限;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 双方签章;

  (六) 签约日期及地点;

  (七) 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后,发给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委托代征证书》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条  国家税收法规变更,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代征单位按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委托代征证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