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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29 皖国税发〔2006〕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有效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和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内外结合、账实结合、纵横结合、谈检结合和评查结合,运用多方信息,强化环节衔接,综合利用多种有效方法深入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包括面、线、点三个方面。“面”是对地区增值税总体情况的综合分析,“线”是对行业增值税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点”是对评估疑点行业或企业的分析。
省局、市局流转税部门主要是从“面”和“线”上进行纳税评估;县(区)局主要是从“点”上进行纳税评估。
第七条  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定期对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低税负地区、筛选出税负异常行业及部分指标异常企业的明细信息,下发给各市做进一步分析和核查;
(二)建立、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
  (三)定期对各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
   (四)总结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人才库。
第八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结合省级下发的税负分析信息,对本市各县(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与省局对本市总体税负、行业税负分析情况进行对比,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本市税负偏低的县(区)和行业,并通过对本市行业税负分析以及通过用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比对分析等方法,筛选出税负异常企业名单,下发给各县(区)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
(二)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向省局报告评估工作情况;
(三)定期(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对本地区各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下发给各县(区)局作为纳税评估工作参考,同时将测算结果上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疑点企业的筛选,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分解落实评估工作;
(二)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按时向市局上报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三)与相关部门就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信息交换并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
(四)收集编写纳税评估工作的典型案例。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
接收本单位分解的疑点企业,根据企业存在的疑点、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分户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并尽可能地实施“交叉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异地评估”和“专家评估”,以利于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第三章 评估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分为:
(一) 上级筛选下发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二) 县(区)局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申报资料,筛选出的以下疑点企业:
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业一般纳税人;
2. 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认定未认定的小规模企业;
3. 连续3个月零税申报的企业;
4. 税负率变动异常的企业;
5.销售额变动异常的企业;
6.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非税控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占企业总进项税额比例分别超过5%、30%、60%、60%的企业;
7.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8. 存在滞留票的企业;
9. 留抵税额异常的企业;
10.计税销售额与费用支出明显不匹配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县(区)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每月有计划地筛选出一类或几类疑点企业作为评估对象。
(三)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已掌握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第十三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应按月将筛选的疑点企业名单、拟实施税务检查的企业名单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的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评估对象的有关疑点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对这部分企业的检查结果及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应于检查结案后5日内反馈县(区)局。对正在进行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每月初,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将评估对象分配给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报市局流转税部门,以便市局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五条  审核评析是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通过指标测算、比较分析等方法,评析被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分析其存在的疑点,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具体指标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在审核评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下列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一)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补采集的纳税评估所需的数据信息;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对被评估对象申报的纳税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析时,要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被评估对象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类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减税、免税、缓缴税款、抵税、退税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
(四)需备案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备案;
(五)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审核评析可根据被评估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一)对被评估对象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对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进行测算,与预警值进行比较;
(三)将被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被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逻辑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被评估对象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被评估对象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被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七)通过对被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被评估对象实际纳税能力。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在对被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对被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判断,明确进行纳税评估的重点方向;认为被评估对象所涉及疑点为一般性、技术性错误的,应辅导被评估对象自行纠正,同时可结束纳税评估。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二十一条  约谈举证是评估人员根据审核评析发现的疑点问题,与纳税人进行约谈以及纳税人自查举证,进一步核实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  约谈举证应经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被约谈对象下发《税务约谈通知书》,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被约谈对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被约谈对象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参加约谈的,可在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到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确定约谈时间。重新确定的约谈时间到期后,被评估对象未能履约的,视同被评估对象拒绝约谈。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三条   约谈工作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 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做好《约谈举证记录》。约谈结束后,评估人员和被约谈对象共同在《约谈举证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约谈过程中,对疑点问题应允许纳税人自查,要求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各种自制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合同等。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评估人员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
第二十五条  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于纳税人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