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1.19 皖国税函〔199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关于《出口转内销证明》的规定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出口货物征、退税手续,减少疏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凡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
专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全称”和“购货单位全称”栏统一填写自营或委托出口 的生产企业名称,“销货发票号码”栏可不填写。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填写“海关代码栏”。其他各栏次须按现行规定填写,不得漏填、错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