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2年第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情节与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
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限。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自觉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