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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475号                1994-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第三、七、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第二条第1项、第三、七、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二条第1项、第三、七、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第1项、第二条第2项中100/人,月)、第二条第440/月,人)废止、第三、七、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个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等单项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等单项收入的认定,应以采购员、推销员与企业的雇佣关系而定。如果采购员、推销员为本企业的职工,其采购、推销收入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采购员、推销员非本单位职工,其采购、推销收入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

  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合法凭证的支出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实后准予扣除,就其扣除后的余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由税务机关根据采购材料、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