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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5-03-16 豫国税函〔2005〕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行业改革精神,我省烟草商业企业自2004年开始,逐步撤消县(区)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实行以市级烟草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编制对外报表。原县(区)级烟草公司改为市级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营销部,实行内部报账制度,不再是法人实体,不独立核算盈亏,不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目前,全省已有信阳、焦作、新乡、安阳、开封、濮阳、鹤壁等七个地市撤消所属县(区)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实行了以市级烟草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统一核算的运行模式。为了加强上述市地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考虑县(区)级营销部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各县(区)营销部的日常管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各县(区)营销部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申请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县(区)营销部日常增值税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